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20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ぷ芫至畹?span lang="EN-US">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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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运营资质 许可管理 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ぶ鞴懿棵诺幕肪澄廴局卫砩枋┰擞芾砘疃兄傅己图喽健?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哦曰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手食种さノ唬ㄒ韵录虺瞥种さノ唬┘捌湓擞疃凳┘喽焦芾?。
第六条 【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胖贫ㄍ骋坏幕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殖」芾砣嗽焙拖殖〔僮魅嗽迸嘌?、考核规范。省级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鹱橹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殖」芾砣嗽焙拖殖〔僮魅嗽钡呐嘌?、考核。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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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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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帕硇兄贫?。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ぶ鞴懿棵盘岢錾昵?,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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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肪澄廴局卫砩枋┰擞道?,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ò耍┗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手史旨?、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鸹肪澄廴局卫砩枋┰擞准蹲手实纳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派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徘┦鸬囊饧掌?span lang="EN-US">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鸹肪澄廴局卫砩枋┰擞壹蹲手屎土偈弊手实纳笈?。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允芾砘肪澄廴局卫砩枋┰擞壹蹲手驶蛘吡偈弊手噬昵氩牧现掌?span lang="EN-US">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耘及浞⒒肪澄廴局卫砩枋┰擞壹痘蛘吡偈弊手手な橹掌?span lang="EN-US">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疟赴浮?span lang="EN-US">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手市砜晒ぷ骶涯扇氩普に?。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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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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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笈棵诺拿?、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资质效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奶跫?,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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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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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第十六条【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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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ノ环⑸至?、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 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 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ぶ鞴懿棵疟赴?。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鸲栽诒拘姓蚰诘羌堑某种さノ患捌湓诵械幕肪澄廴局卫砩枋┫钅壳榭鼋心甓裙芾砜己恕?span lang="EN-US">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ぶ鞴懿棵盘峤簧弦荒甓然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榭瞿甓缺ǜ姹怼T诘ノ坏羌堑厥〖缎姓蛲庥性擞钅康模种さノ挥Φ蓖苯肪澄廴局卫砩枋┰擞钅磕甓缺ǜ姹沓ㄏ钅克诘厥〖痘肪潮;ぶ鞴懿棵?。
省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备莼肪澄廴局卫砩枋┰擞榭瞿甓缺ǜ姹砗腿粘<喽焦芾碛胂殖〖觳榍榭龆猿种さノ蛔龀隹己私崧?,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 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运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帐舻毓芾淼脑?,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向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通报。
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持证单位及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沤腥粘<喽胶拖殖『瞬槭?,持证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其职责,撤销本部门作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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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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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依法撤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撤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环境?;ぶ鞴懿棵趴梢韵蚍⒅せ靥岢龀废砜傻慕ㄒ椤?span lang="EN-US">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人员的处?!?/b> 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诺墓ぷ魅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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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未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持证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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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愿萸榻谇嶂赜枰酝ūㄅ馈?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睿?span lang="EN-US">
(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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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种さノ簧米孕薷脑技嗖馐?,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痹?、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平等条款】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特别设施】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文件格式】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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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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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ぷ芫?span lang="EN-US">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ぷ芫至畹?span lang="EN-US">23号)同时废止。